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未臨計畫道路之袋地,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已完竣區土地,部分土地因未臨計畫道路(即俗稱之袋地),縱使仍維持農業使用,因已不符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同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課徵田賦之規定,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據內政部函釋,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略以,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如該區之道路設施業已完竣,且其他設施均已開闢完成,即應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而無前揭條例規定之適用。 

財稅局提醒您,若土地位於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或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規定者,請務必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單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以維護您的權益。對於以上內容若有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9-10-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