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親自收到稅單,欠稅還是會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寄發稅單,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及相關人員為送達外,還有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等方式,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完納,除加徵滯納金外,欠稅案件還會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能主張未親自收到稅單而免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如納稅義務人不在,得將稅單交付其住居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常見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稅單如經其代為簽收,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民眾也不能以沒有親自收受稅單為由拒繳本稅及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得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委託代繳稅款。約定成功後金融機構會在繳納期限之截止日自動扣款繳納,安全省時又方便,繳稅不逾期。

  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地方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9-10-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