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過戶請繳納109年度已開徵之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所稱之「欠稅」,依財政部90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64號令規定,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

   今(109)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於開徵期間辦理土地移轉登記,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及以前年度欠繳之地價稅外,也須繳納已開徵之地價稅,才能至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喔!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9-10-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