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屋無須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移轉之房屋,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所稱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課稅範圍,不課徵契稅,所以無需辦理契稅申報移轉及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不動產繼承時,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於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至地方稅稽徵機關就繼承土地及房屋辦理查欠,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得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向該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除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應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等文件,逕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