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出租後恢復自用,地價稅仍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周先生來電詢問,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前將地上房屋所屬車位出租他人使用,並以部分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現租約到期收回自用,所屬土地面積稅捐稽徵機關是否主動改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已非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住使用,自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規定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如果您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