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販賣比例縮小之酒品玩具模型物品,應清楚註明「玩具」或「模型」等不致令人誤認為酒品之文字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4條規定:「非屬本法所稱菸、酒之製品,不得為菸、酒或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違反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網站販賣比例縮小之酒品玩具模型,因該商品易使人誤認為酒品,但未另外標註「玩具」或「模型」等文字,恐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4條規定。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呼籲業者注意,如刊登販賣比例縮小之酒品玩具模型物品,應清楚註明「玩具」或「模型」等不致令人誤認為酒品之文字,以避免衍生適法爭議。

如發現不法菸酒,請撥打屏東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 08-7323848或0800-867890。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更新日期:109-10-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