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9月22日以後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10年才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40日前即為本年(109年)9月22日,為核准本年度地價稅優惠稅率案件適用的最後申請日。納稅義務人如於109年9月22日之後才提出地價稅優惠稅率之申請,則自次年度(110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