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面積不得低於該層樓面積的6分之1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6分之1。因此,房屋供營業商號或人民團體設立登記,即使實際使用面積未達6分之1,仍應以6分之1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是按月課徵,變更使用於15日以前者,適用稅率自當月份變更,變更使用於16日以後者,則至次月適用變更後稅率,若您的房屋原本設立的商號或人民團體已遷出且改為住家使用,請於變更使用後30日內提出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維護您的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房屋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9-10-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