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子女名義起造房屋,贈與房屋給子女,仍需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王先生來電詢問,在名下土地上建造房屋,直接以子女名義申請建築執造並取得使用執造,以此種方式贈與房屋給子女,並未在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何需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贈與而以承受人(如子女)為建築執造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造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有受贈取得房屋的事實,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或於建築中變更起造人的名義為使用執造上所登載的起造人,都必須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造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如果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匿報或短報情事,除應補繳稅額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