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 修法後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財政部已辦理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間自109年9月9日至11月9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在修法完成前,申報移轉非都市交通用地可先依現行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過戶並申請復查,讓案件處於「未確定」狀態,俟修法完成後,再依修正後規定做成復查決定。

    稅務局表示,為保障民眾權益,該局就此類申報案件,均逐案以雙掛號通知民眾,主動輔導其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民眾於期限內申請之案件將專案列管,以待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民眾記得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逾期未申請復查者,即屬確定案件,日後如修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也無法適用,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