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提供娛樂設施或活動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經營餐飲業場所,並非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範圍,但為招攬顧客、提高附加價值與增加營收,而提供卡拉OK、KTV等娛樂設施供顧客使用,或者提供歌唱、音樂演奏、魔術表演等娛樂活動供消費者欣賞時,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相關業者,如果有規劃此類經營模式時,應於事前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您如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10-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