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案件繳納確有困難者,可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如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所欠繳之稅捐時,可主動向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財務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命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斟酌情形准予分期繳納。

  稅務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經核准分期繳納欠稅案件,如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行政執行分署即會廢止分期繳納,請納稅義務人一次繳清欠稅。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0-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