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不少民眾常有疑問,名下的土地已在當年度出售後,為何還會收到地價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出售土地至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之登記日在當年度9月以後,因當年度基準日(8月31日) 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仍為原所有權人,所以不論其實際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需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如民眾在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約定雙方按月比例負擔地價稅款,此屬交易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0-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