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出售地與重購地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如以本人及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就必須要注意本人新購土地地價是否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才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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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