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取得土地,其地價稅應由何人繳納?可以按照持有月份繳納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沙鹿區居民張小姐詢問於今年8月25日購買土地,該筆土地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為1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課稅當期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係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土地移轉案件,在基準日(含8月31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在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以於年度中取得土地且持有土地未滿一年,而請求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所以,張小姐若於8月31日前購買土地,並辦竣登記者,即應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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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