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互交換時,是否應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報乎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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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無論交換土地的價值是否相當,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出具交換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共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交換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的情形和買賣土地情形相同,也就是說雙方都要依原土地持分現值申報,而不是依土地交換差額申報,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適用一般用地稅率,或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0-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