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判決應辦繼承登記再贈與繼承人之一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土地因繼承關係,先辦理繼承登記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時,依法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因贈與關係,繼承人就該土地負有承受移轉登記使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辦理所有權移轉予受贈人時,雖該受贈人為繼承人之一,然而此時已與繼承事實無關,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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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