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宿舍實際供勞工或攜眷居住之土地部分,准按特別稅率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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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而此勞工並未只限於本人居住,勞工攜眷居住亦得以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建築完成之日起未供勞工宿舍使用者,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以免被查獲補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