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之土地,仍應重新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地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尚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繼承或贈與土地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