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常接到民眾反應,土地已經移轉,為何還接到地價稅繳書?該局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在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109度如有買賣土地,且在8月31日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9年度全年地價稅,但如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9年度全年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民眾會在買賣土地時,自行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但此約定是屬於私人契約行為,不會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歸屬,地價稅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