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免辦理申報及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無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至國稅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就繼承的土地及房屋辦理查欠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過,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土地的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後再協議辦理分割登記,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日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亦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0-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