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其所登記之營業場所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行動裝置完成的營業活動日漸普及,營業人若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稅籍場所,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符合一定條件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今社會消費型態轉變,有些營利事業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營業登記係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用之房屋做為稅籍登記場所,如果同時符合未僱用員工,且該房屋未供辦公使用或存放營業相關物品者,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