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供公共使用,無法再享受地價稅減免。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99年5月7日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屬「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造成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為避免閒置未開發之私有土地,亦得主張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與原立法之意旨相違,因此將本條條文限縮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才可免徵地價稅,但對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使供道路使用,亦不予免徵。
  稅務局指出,私有土地無償供做公園、綠地或社區活動中心等使用,依修正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已無法申請免徵地價稅,惟若該土地係由政府機關(如鄉鎮市公所)管理及養護,則可認定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取得相關單位之證明文件後,可在每年9月22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免徵地價稅。
  若民眾對於地價稅,若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