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繼承自用住宅土地,於申請期限(9月22日)過後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可補辦申請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109年繼承父親遺留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土地,但因工作繁忙錯過了9月22日地價稅申請期限,可否申請109年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指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9月22日前(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應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為當年度繼承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經查明於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已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即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及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之實體要件,即使過了申請期限,仍可補辦申請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對地價稅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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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