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領有重大傷病卡,不能減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領有重大傷病卡,使用牌照稅是否可以減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依前開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所有或使用之車輛才可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如僅領有重大傷病卡,但尚未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不能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及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9-10-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