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檢驗註銷牌照車輛,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受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未參加監理站之定期檢驗,經監理站通知註銷車牌後,即不能使用於公共道路,因此,使用牌照稅亦自註銷車牌日起停徵,車輛所有人必須重新辦理驗車領牌並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後,才能再行駛。

  車輛因逾期檢驗經監理站註銷車牌後,如所有人未辦理重新驗車領牌之手續,仍將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經警方或稽徵機關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繳稅款外,尚須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而且以前年度之稅款一併補繳處罰。提醒民眾,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車輛應避免再使用公共道路,以免經查獲被處罰鍰,以免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109-10-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