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田賦之土地若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需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若有鋪設水泥、堆置廢棄物、興建建築物未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等非農業使用情形,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嗣後如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自申請當年起享有課徵田賦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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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