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儘速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屋稅係按照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核課。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而非住家用又可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

  該局說明,坐落於臺中市的房屋適用之房屋稅稅率,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為1.5%,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適用稅率為2%,而供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適用稅率為3%。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申請變更,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能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

  特別提醒您,若您的房屋變更使用情形,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的權益並避免被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0-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