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交通用地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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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因非屬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該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是在完成修法前,納稅義務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待修法完成後才能適用修法後的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由稽徵機關先予以列管,待修法完成後即能適用修法後的規定。相關復查申請書表及範例建置於網站上供民眾參閱使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陳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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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0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