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未辦過戶,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仍會歸由原車主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將車輛出售他人,未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結果收到稅務局寄來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指出,車輛出售給他人,務必要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以後的使用牌照稅才會歸由新車主繳納;如未辦理過戶,仍會以原車主名義開徵使用牌照稅,且買方如違規所產生的罰鍰也都會歸由原車主負擔,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所以原車主應請買方辦妥過戶手續。若買方置之不理,可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告,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該局提醒民眾,汽車買賣除訂定讓渡書外,務必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的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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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