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其所有自用車及計程車皆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自用及計程車使用之車輛,可分別適用使用牌照稅法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使用車輛,該局會主動核定免稅,但身心障礙者名下所有供自用車輛如超過1輛,將核定對身心障礙者較有利的車輛,如欲改以其他符合條件之車輛為免稅車輛,亦可自行提出免稅申請,至於免徵額度則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為限,超過部分仍會在每年4月開徵前收到繳款書;若該身心障礙者同時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計程車使用之車輛,可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您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