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北屯區王小姐詢問,她的使用牌照稅都已繳清,為何還會收到罰鍰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未依限繳納稅款,且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如果車主已經補繳欠稅,但是在被查獲違規日之後才繳納者,仍會依上揭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記得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