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空置」房屋,若使用執照所載用途類別為「住宅」,按1.5%的「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若使用執照所載用途類別為「店鋪」等非住家用,按2%的「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房屋空置如有變更作自住使用者,民眾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財稅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1.2%的「自住用」稅率課徵。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撥打08-7338086轉212~219、221~224洽詢。

更新日期:109-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