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後如符條件免再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否須每年申請有所疑義,因而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核准後,即可適用至移轉他人或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止,不必每年提出申請;而所謂9月22日之申請期限,乃針對新所有權人或事實狀況有再符合減免要件時,當年度是否適用之申請截止期限,並非每年9月22日前均需提出申請。若民眾對地價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