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如尚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繳清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若車輛尚有欠繳使用牌照稅的民眾,應儘速繳清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108年度使用牌照稅課徵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如車主未於108年底前繳清當年度之稅款,倘於109年度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會依上揭規定另外處以罰鍰,因此,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民眾應多加留意,以免荷包失血。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9-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