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車輛經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車主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仍須按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陳君所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自用小客車,經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並由監理機關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入案,得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規定,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10月21日函釋,有關陳君逾期未完稅車輛經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於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並按期繳納部分稅款。
雖獲准分期繳納,惟該分期僅為行政執行之程序,其餘未屆分期繳納期間之稅款仍尚未繳納,難謂陳君已於調查基準日前繳清所漏稅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定之規定不合。故本案仍須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