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要貼用印花稅票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寫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俗稱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及信託關係消滅時,以該契約書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權利人(俗稱他益信託),實際上已兼具有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即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對於印花稅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9-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