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2年內買賣期間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1年多前買了一棟房子,而原來舊的房子最近才出售,申請重購退稅在2年內完成買賣的期限要如何計算呢?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如果是先購買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行出售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以提出重購退稅的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是以先買或先賣土地的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至於後來出售或購買日期之認定,如在立契日起30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則以申報日為準,用來判斷是否符合2年內買賣的規定。如仍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