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裝的交通工具將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架座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款。

   該局呼籲︰如補習班、幼稚園、公司行號等之使用車輛如有改裝、改設變更交通工具等情形,請逕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補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建議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800-87999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