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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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不屬於契稅及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土地所有權移轉,屬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參照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該地日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仍應以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