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應申報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國內週休二日休閒娛樂越來越受重視,汽車旅遊風氣盛行,各地汽車旅館林立。汽車旅館業為滿足消費者需求,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無額外收取費用,仍須課徵娛樂稅。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所以特別呼籲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之業者,趕快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倘有不明瞭之處,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