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承攬合約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應按較高稅率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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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亦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含兩種以上性質。」故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承攬,則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欲達節稅效果,可將器材採購與安裝工程採分別訂約方式,則器材採購契約按動產契據每件新台幣12元、安裝工程契約按承攬契據合約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可節省不少負擔。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