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親屬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按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故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親屬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爰此,本生家庭親屬所有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經查確實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時,仍可依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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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9-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