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10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9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開徵,請登記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如期繳稅,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9月中旬寄出,如有遺失或未收到稅單情形,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109年9月26日至109年11月4日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 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統一編號及車號,透過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亦可利用工商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於上述期間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繳納稅款。除此之外,亦可於開徵期間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已辦妥約定轉帳繳納者,應於109年11月2日24時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存款,以備提兌;其餘民眾可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還可到四大超商櫃檯以現金繳納。另外,還可以信用卡繳稅或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轉帳繳稅。

該處提醒,本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末日因適逢周休例假日,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9年11月4日24時前不加徵滯納金,惟109年11月3日至109年11月4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若逾11月4日始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未於109年12月31日前繳清109年使用牌照稅者,日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停放) 經查獲,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人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補稅及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葉淑儀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9-21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