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小吃店或旅館提供卡拉OK設備供消費者使用,應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發現有些餐廳、小吃店或旅館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未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業者在營業場所附設卡拉OK設備供消費者使用,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比照KTV方式核課娛樂稅。

該局特別提醒,附設卡拉OK之業者應依規定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若經查獲未辦登記就擅自營業的業者,不只會補徵所漏稅額,還可能會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2至247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16及3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2。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20。

更新日期:109-09-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