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否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其拍賣價款,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若不足清償土地所有權人之債務,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分配款,往往引用民法所規定之代位權,主張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該局說明,稅法所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權利性質及其行使之法律效果與民法所定債權之行使,並不相同。由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實質效果,僅係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涉及買賣雙方權益互相衝突,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