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移送執行還要額外負擔執行費用—不划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的欠稅,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除了原須繳納的本稅及滯納金外,還要額外負擔執行的必要費用。

  地方稅務局說明,欠稅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之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之一切行政費用等。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不動產強制執行而言,執行機關會先寄發傳繳通知,逾期未繳則會視個案情形辦理其名下不動產拍賣事宜,此時拍賣不動產的執行必要費用即已陸續產生,執行機關會先代繳這些費用,惟於該不動產標的物拍定後,會併同債權向欠稅人收取。又縱然欠稅移送後,欠稅人嗣後繳納欠稅款不需進行拍賣程序,但對已產生之郵資等執行費用仍須負擔。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應繳納稅捐,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倘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也請於通知期限內儘速繳清,才可避免日後遭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發生,除了影響個人信譽外,還要額外負擔執行費用實在得不償失。民眾如有其他稅務法令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