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經法院拍賣,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其中1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出具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實質效果,僅是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的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故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的負擔。換句話說,如果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不利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此與民法代位權的行使,單純是為保障債權人的權利,並不相同。因此,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能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其中1人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9-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