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未作農業使用於再次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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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取得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有人,如有將土地作為工廠、倉庫、露營區或違反水土保持法……等農地違規使用情形,除有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水土保持法……等相關罰則外,原課徵田賦之土地,也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甚至下一次移轉時恐無法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後,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期間仍應持續作農業使用,如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地有上揭供工廠、倉庫、露營區或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未作農業使用情況時,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農地違規之情事,於下次再移轉土地時,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無法申請適用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前不課徵期間累積之土地增值稅將連同一併核算計入,土地承受人不可不注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