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未記載總價可按預估金額先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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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承攬合約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之總金額按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如訂約時契約並未記載總價,須等工程完工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可先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等承攬工作完成後,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之印花稅或申請退還溢繳之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承攬合約已載明總金額,即須按合約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另如合約有記載含營業稅,可以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該處特別提醒,以印花稅票繳納者,須將稅票黏貼於契約並銷花才算完成繳稅程序,如未依規定銷花將會被處5至10倍罰鍰。

  為便利民眾繳稅,民眾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也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後,即可自行開立繳款書並同時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9-09-14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